释义 |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需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顺序为: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法律注册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在抵押权有效设立且经法律注册的前提下才成立。 4、未经注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原则。因此,优先受偿顺序应为:留置权;经法律注册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法律注册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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