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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和消灭方式不同。质押权是双方意思表示成立的,留置权是法定的。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标的物不同,方式不同,担保范围有差别。在质押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时,一般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但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先设立的质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法律分析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成立的条件不同,有的条件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权利的实现不同,消灭不同。如质押权是以双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而留置权是法定的。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1.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三、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质押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结语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实现方式以及消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质押权是以双方意思表示成立的,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标的物、方式和担保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在质押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但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先设立的质押权仍具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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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