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
释义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可将保留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承包人原因的缺陷,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不维修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出,费用超金额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三、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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