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涉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释义 |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只表示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与是否会被关押无必然联系。对于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不会被判处实刑,而可能被判缓刑或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或其他刑罚,具体判决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 法律分析 1、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证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不需要逮捕。与是否会被关押,收监,没有必然的联系。 2、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经法院判决后,可能会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也可能会被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如罚金、管制)。 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可以说明犯罪情节不严重,有判处缓刑或者其他不需要关押的刑罚的可能。具体判处何种刑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引发关于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讨论 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引发关于司法公正与法律适用的讨论。这一决定在司法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这是对法律适用原则的维护,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逮捕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以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另一方面,批评者认为这种决定可能会导致刑事犯罪分子逃脱惩罚,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他们主张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总的来说,这一事件引发的讨论涉及到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结语 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必然不会被关押或收监。该决定主要是基于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的必要,以及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考量。具体的刑罚决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这一决定引发了关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讨论,需要平衡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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