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整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第三、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第四、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在被保证人所居住的地方有自己常住的住所,有稳定的收入。 以上四个条件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进行筛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