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备抚养能力的未婚男方是否有先孕女方的抚养权? |
释义 | 未婚先孕男方是否有抚养权是根据双方意愿或法院判决决定的,男方作为生理父亲有抚养义务,并可要求抚养权或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包括一方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应支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未婚先孕男方要抚养权吗 1、未婚先孕男方是否要抚养权是依据双方的意愿或者法院判决决定的,男方作为孩子生理意义上的父亲是具有抚养义务的,可以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未与孩子直接生活的,男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婚先孕男方作为孩子的生理父亲,具有抚养义务,并可根据双方意愿或法院判决要求抚养权。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包括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且有抚养能力等。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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