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无效。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偷一罚十”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而商家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没有对外罚款权。可见,商家自行制定的“偷一罚十”并无合法依据。“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