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具备已通过竣工验收这一条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从上述规定可见,其中,经过竣工验收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实质性要件,而取得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形式性要件。实践中,只要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和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即已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即使买受人和出卖人对商品房交付标准作出约定,约定标准也不得低于商品房交付法定标准。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以上条件是否成就。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