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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
释义
    法律分析: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划分原则有哪些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环境污染中的共同侵权法条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这是我国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之间责任比例划分依据的规定。但问题是,加害人之间的这种责任究竟为关于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外部责任划分的规定,还是关于其内部责任划分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外部责任比例的划分,即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各自责任的大小按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内部责任比例的划分,即数个环境污染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每个加害人都有向被害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义务,只有在各加害人内部责任的分配上才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加以确定。从该条的文义上看,不论将其解释为外部责任的规定还是内部责任的规定均无障碍,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解释更符合立法目的,更能达致侵权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共同加害型的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应当理解为是内部责任的规定。共同加害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型的共同侵权。通说认为,只有数个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才能成立该种类型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又称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以及故意与过失的相结合。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成立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各环境污染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那么,各加害人之间则存在着明显的侵害目的,且损害结果也在各加害人的合理预期之内,因而法律应当对其主观恶性加以惩罚,使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加害人之间在排污之时一般都是各自为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各加害行为的偶然混合,且需要受害一方举证证明共同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对其权益的保护甚为不利,因而此种类型的共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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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