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如下: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三、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