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次产检报销项目: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产检报销项目:(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产检报销项目:(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产检报销项目:(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产检报销项目:(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产检报销项目:(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