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女方通常不需要退彩礼,但有以下情况可请求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如果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用于共同生活,一般不予支持。适用条件为双方离婚。离婚女方一般不需要退彩礼,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适用上述第2、3条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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