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试用期规定如何?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限制和条件,包括期限和次数限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试用期的滥用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实习也存在问题,有时无法获得工作机会或待遇保障。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双方权利义务应平等。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规范,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用人单位通常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就业实习”招聘的方式,让许多正在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到该单位进行就业前的实习,约定几个月的实习期满后可以与表现好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实上,有时大学生在实习后得不到工作机会,实习期间的待遇也没有相应的保证。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在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然而,目前在实践中,试用期的滥用问题较为普遍,涉及试用期的约定条件、期限等方面存在混乱。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一些单位通过就业实习方式,存在实习期满后不能得到工作机会的情况。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条款,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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