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离职后公司给予额外一个月的薪酬,现在要求我归还,我该退还吗? |
释义 | 员工辞职后,发现多发工资,应了解情况确定,如计算错误,应退还;如为补偿,可接受。无依据多领工资属不当得利,应退还,拒不退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 法律分析 1、员工辞职后,发现用人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员工可了解情况来确定,如用人单位计算错误的,员工应当退还用人单位;如是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的补偿的,员工可以接受。 2、没有合法依据多领取用人单位工资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用人单位,不退还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还。 拓展延伸 法律角度下,离职后公司额外薪酬的归还义务如何界定? 根据法律角度,离职后公司额外薪酬的归还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首先,需要查看离职时的就业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关于额外薪酬的归还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应按约定归还。其次,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劳动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最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意图、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退还额外薪酬。因此,具体情况需进一步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法律角度,离职后公司额外薪酬的归还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员工应根据就业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归还,同时需要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意图、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退还额外薪酬。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