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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提成,如何维权?
释义
    员工离职后公司不发提成工资,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劳动者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甚至要求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是个人雇佣关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正常离职公司不发提成的,员工可以与公司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提成工资系员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员工已经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单位理应支付其提成工资,而有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离职后,不再支付提成工资的规定实质上免除了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这样规定对于员工极不公平。辞职后公司不发员工提成,员工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国家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益冲突。对于正常离职后未支付提成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先尝试与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另外,员工在要求支付工资方面有两种途径: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是个人雇佣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总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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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8: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