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 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2、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 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一、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二、保证人有什么权利 保证人有以下权利: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在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不可以做保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