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对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