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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违约金的原则是什么
释义
    (一)约定违约金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并以此为基准,正确约定违约金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
    (二)如果不能评估守约方的损失额,最好不要约定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或其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而代之以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如合同总标的额或总价款的20%—30%。因为这样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的。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一、约定违约金基本要件(基本条件)。
    (一)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应当要求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条款必须确定、明确,发挥预先确定性的左右。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发生是适用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金本身是一种违约责任,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三)当事人过错。
    我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否违约属于自我选择,与主观过错无关,因此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负违约责任。
    (四)实际损失。
    实践当中,对于实际的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有两种说法。一是,要有具体的损害的发生才成立违约金责任;另一个就是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守约方都可以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而具体如何,则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以免将来发生这方面的纠纷,到时就由法院来判决了。
    二、合同中违约金约定的性质
    我国《民法典》地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系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在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具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体现赔偿性,违约金超过损失的部分,体现惩罚性。
    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系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对违约方的严厉处罚。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调整,以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予调整,由此可能导致一部分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与手段获取暴利。人民法院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一方面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防止了赌博性约定隐藏的道德风险。
    当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需对违约金数额过高提请人民法院要求减少,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释明,在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提出减少的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主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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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