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拘留不一定会判刑,判刑的前提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