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为了不因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消灭而导致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对以下两种情况有特别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该内容由 李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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