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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职务侵占算刑事犯罪吗
释义
    合伙人职务侵占不属于刑事犯罪,从犯罪构成和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分析。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合伙体不具备组织性特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在没有其他适当方法时才设定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遵循该原则,不随意动用刑事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或过于强烈时,才可动用刑法。因此,合伙人行为不需要作为犯罪认定,应采取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合伙人职务侵占算不算刑事犯罪,具体根据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如果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1、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钱财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
    2、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
    合伙人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结语
    合伙人职务侵占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合伙体,并不符合刑法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定义,因此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在没有其他适当方法可以代替刑罚的情况下,才能将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合伙人的行为,应当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优先采取其他社会统治手段解决问题,只有在其他手段不充分或过于强烈时,才可以考虑动用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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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