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其他 |
释义 | 1、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家(边)境罪而有刑法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七种情形是: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这里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这里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是指出于偷越国(边)境的需要,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里的抗拒检查,是指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检查。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的财物数额巨大。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情节。 2、数罪并罚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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