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能否应用于购房合同? |
释义 | 根据购房合同,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由于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没有办理公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是有效的。但如果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对于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由于其产权不明确,不是法律许可可以自由转让的商品房性质,因此公证处不会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分析 根据购房合同,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由于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以下情形,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等。 一、民法典规定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遗嘱没有办理公证,只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一)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是以下这些遗嘱,则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小产权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小产权房购房合同不能公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不是法律许可可以自由转让的商品房性质,因此这种购房合同,公证处不会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拓展延伸 购房合同在哪办理公证 购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结语 根据购房合同,无法进行遗嘱公证。由于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没有办理公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是有效的。但如果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对于小产权房购房合同,由于其产权不明确,不是法律许可可以自由转让的商品房性质,因此公证处不会提供公证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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