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合伙人对外转让股份条件 |
释义 |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和投资份额时,则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个人股份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证,提供相关材料; 3、凭涉税证明到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4、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二、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认定,一般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转让的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 3、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除了注意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外,也应特别审查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否合法。 4、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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