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怎么判刑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将会按照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是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的侵害,来实现其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 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最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最新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第三十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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