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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所有权变更以交付为要件
释义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一、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三)占有改定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所有权转让
    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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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