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多少
释义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8 2: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