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债权】政策性破产的发展 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4]59号文,制定了国有企业破产有关政策,并决定在试点城市进行。核心内容是,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再不足,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10号文,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并将试点城市扩大,同时纳入国家计划管理。1998年,又将政策性破产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内的全国国有企业。 2006年1月16日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确“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该法 2007年6月27日开始施行。该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总结了十多年来立法和审判的经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对于国有企业破产该法第133条做出了特殊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电话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