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有立案权利的单位有: 1、公安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 3、人民检察院; 4、军队保卫部门; 5、中国海警局; 6、监狱侦查部门; 7、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立案程序有: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决定不立案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