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二是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