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由消费者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是解决消费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生效,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需要说明的是,和解、调解、投诉、仲裁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