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未经配偶同意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属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经追认有效。所有权人虽不知情但事后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所有权人未进行追认的可以收回物权,但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寻求救济?《房屋租赁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屋无关。即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购买出租房屋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否则,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 三、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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