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发回重审可以几次 |
释义 | 刑事案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对于其他应发回重审的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一、刑事再审手续启动条件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诉; 2、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二、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有: 1、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2、原证据依法应排除,主要证据有矛盾; 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4、原审违反诉讼程序;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一、重新审判的案件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书;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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