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低合理可行原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时代必然性,一方面,这是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必要回应。推进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经济体系与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其中,反映了民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潮流、贯彻宪法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必然步骤。从国际视野看,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现实可行性,民法典总则篇中,绿色原则内容包括了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两个维度。从资源节约角度看,民事主体在行使包括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的效用,让有限的资源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物尽其用,引导全社会树立起节约资源的新风尚。从环境保护角度看,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与环境法调整手段相互配合,从私法角度起到价值宣示和引导作用。此外,绿色原则采用了“应当有利于”的表述,从立法技术上表明本条款本质上属于倡导性原则规范,即引导民事主体采取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特定民事行为,其重要作用在于指导今后民事专门立法、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准等方面。 物权编中引入贯彻了绿色原则的多方面内容。从物的权属方面,规定在没有约定和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等原则来确定权属关系,这种权属确定方式应有利于资源节约、避免物的浪费。在物的使用方面,特别明确,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各类污染物,业主行为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合同编多个条款也体现出贯彻绿色原则的内容。在合同履行环节,特别规定了民事主体应当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例如,对没有通用包装的标的物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包装方式;在合同终止环节,也加入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旧物回收的义务。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也会造成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民法典特别引入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私法救济机制,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中,特别加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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