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合法的索赔主体 |
释义 | 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其他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得失有直接的关系,某自然人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其他自然人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在空难事故中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地面第三人本身,其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例如,自然人甲死亡,其配偶、子女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合法的获得赔偿的主体。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的地位。 一、间接受害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我国相关法律基本上排斥了间接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有在直接受害人已经死亡而无法作为法律主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才规定间接受害人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间接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其可以主张的情形有两种:一种为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被侵害;另一种为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对于第二种情形,也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用。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注意事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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