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 违约金 、 赔偿金 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商业合同赔款、违约金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 增值税 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 证据 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向税务局申请扣除,税务局同意后才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