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问:谁来承担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责任? |
释义 | 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发生工伤时承担相应责任。非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件,事实劳动关系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工招聘记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为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非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存在管理关系; 2、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3、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事实劳动关系是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的情况,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存在管理关系、未支付工资报酬以及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力等情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件以及招聘记录等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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