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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困难家庭补助政策
释义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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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陈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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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