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必须找到所有被害人吗? |
释义 | 1、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而不是以被害人要求追诉为条件; 2、被害人的指控只是证据的一种,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则没有被害人指控或被害人指控不可采信仍可以定罪; 3、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找到,但是案件真实存在且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达到公诉要求,可以公诉。 一、职务侵占属于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职务侵占罪不可以自诉。原因如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职务侵占罪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起诉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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