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承担。 因为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的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工伤保险的方式是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