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
释义 | 【案情】 原告姜某的丈夫黄某系山东某生物公司的职工,2012年3月24日18时5许,黄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当场死亡。3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黄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认定黄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调解结案。原告于4月11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某系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否认黄某系醉酒驾驶,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人社局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载明黄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事实,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予以维持。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受理了原告工伤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属于上班途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无不当,故黄某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称黄某不是醉酒驾驶,虽然当庭提供证人证言,证明黄某饮酒但未醉酒,但仅系单一证据,无法对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黄某醉酒的结论。故被告对黄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某生物公司的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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