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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与上下班事故:探讨法律认定
释义
    上下班发生事故是否算工伤,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或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都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但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不再支付。如果受伤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上下班发生事故是不是工伤
    1、劳动者在上下班前后发生事故,如果是在单位内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伤;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是工伤。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或者劳动者有故意犯罪等行为的,则不是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工伤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如果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的工伤情形,或者因交通事故而受伤且不负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对于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不再重复支付。已领取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补助金,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足差额部分。对于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受害职工,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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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