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说还款过一部分金额,法官就要求原告去打印银行流水明细 |
释义 | 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时间期限、还款期限、利息、借款本金偿还的时间和方式应明确写明,并需借款人签字盖章。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需提供书面借条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 已还款一部分借条重新写的方式是,首先应当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姓名;其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的时间期限、还款期限;写明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后支付多少金额;写明借款本金偿还的时间以及方式;最后,借款人应当签字盖章。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法官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以核实被告还款情况 法官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以核实被告还款情况。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提供银行流水明细,原告可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银行流水明细记录了账户的收支情况,可以清楚地展示被告是否已经还款,并且还能提供还款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这将有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应积极配合法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明细,以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 结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院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流水明细以核实被告还款情况,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供银行流水明细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清楚地展示被告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应积极配合法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银行流水明细,以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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