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村村民利益出发,推荐 奉公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提名可以采取个人提名、联合提名的方式进行。个人提名的可以自荐。自荐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和提交自荐材料。自荐提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每位选民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