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需按月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2、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 4、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