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是正式编制。书记员一般是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即委任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以及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所以委任制书记员是正式编制,聘任制书记员不是正式编制。 书记员不同的类型,考试方式也不同,其中委任制书记员和聘任制书记员是被纳入公务员考试的,通过每年的国考和省考的形式进入。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