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情况而定: 1、委任制书记员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属于终身制; 2、聘任制书记员属于省级以上正式录用的公务员,属行政编制; 3、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自行招聘,无编制,只做合同工。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