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1.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行为又称为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法定合同解除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约定 解除权行使期限 的,从其约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