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问一下,耳朵缝了十针,可以构成轻伤,还是轻伤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是诉讼,一般是你向法院提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然后申请法院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鉴定机关会给你提示的。一般需要住院病历、出院证明、片子等材料。故意伤害导致耳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鉴定确定,如果构成轻伤的,侵权人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想问一下,如果被打了一拳,不构成轻伤,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被人打了构不成轻伤的也应当报警处理,构不成轻伤的,对打人者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我现在是鼻骨折的一侧,鼻中格歪曲,两侧全骨折想问这是轻伤还是轻伤。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其中鼻子的轻伤标准为轻伤2级: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的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轻伤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初次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被故意伤害,头部缝十针以上,C扫描无异常,能达到轻伤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头部受伤造成缝针处理的,是否构成轻伤不能仅从缝了几针来进行认定的,主要的认定依据在于创口的长度,一般来说头部遭锐器所伤,成年人伤口长达八厘米,儿童伤口长达六厘米,即可认定为轻伤二级,如果是钝器所伤,成年人伤口长达六厘米,儿童伤口长达四厘米,也认定为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我想问一下针对构成轻伤怎样处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坏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机关机关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办案机关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我买不到机票,我想问一下怎么办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自己购买到的机票都会被查到,会被强制执行,建议还是早日还清债务,消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乘坐飞机的,自己是买不到机票的,自己买机票会提示出票失败,显示失信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第三十七条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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