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的区别如下: 一、争议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 二、争议起因不同。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 三、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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